腾讯视频广告过滤规则代码(视频广告过滤规则)
通过浏览器过滤视频网站的广告合法吗?这个问题现在有了答案。
近日,腾讯与世界之星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达成和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终认定“世界之窗浏览器”的广告过滤功能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判令世界之星赔偿腾讯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89万余元。
第一个例子
法院认定未造成根本损害,驳回腾讯公司的上诉。
腾讯公司一审声称其是“腾讯视频”网站的合法运营者。 “世界之窗浏览器”软件由世界之星公司开发并运营。该浏览器具有广告过滤功能。用户可以利用该功能,在“腾讯视频”网站播放视频时,有效过滤片头广告、暂停广告。被诉行为使腾讯公司无法从腾讯视频网站上的视频标题及视频暂停时的广告中获得直接收入,致使腾讯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违反了第二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公认的商业道德。腾讯请求法院判令世界星赔偿腾讯经济损失480万元、律师费19.6万元、公证费4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广告过滤功能属于行业惯例,不干扰市场,不构成对腾讯利益的根本损害。据此,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行为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驳回腾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二审
世界星辉公司因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而获得赔偿
腾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应法院要求,腾讯公司提交了关于广告过滤功能对网络视频行业影响的经济分析报告。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应当以该行为是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来判断。同时,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了健康的社会经济秩序,有利于社会整体福利的提高。因此,在具体案件中,被诉行为是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可以通过分析其对社会总福利的影响来验证。
本案中,《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禁止被诉行为。被指控的行为显然是主动采取措施直接干预、干预他人经营的行为,不符合公认的商业道德。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考虑的社会公共利益(或一般社会福利)既包括消费者利益,也包括经营者利益。经营者不仅包括本案当事人,还包括其他同行或相关经营者。经过分析可以看出,广告过滤功能对社会整体福利是有害的,这一结论也能得到经济分析报告的支持。
被诉行为明显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鉴于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改判该案,判决世界星光公司赔偿腾讯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8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