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互联网广告(互联网广告法律治理措施)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网络消费的普及,网络广告逐渐走进人们的日常生活。它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负面问题。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实施《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互联网广告的制作、发布、传播等活动提出了新的、更严格的要求。
明确互联网广告的定义和要求。如今,网络广告无处不在,呈现出多元化、多元化、隐蔽性的特点。广告形式、商业模式、投放方式层出不穷。传统经济背景下形成的监管思路和方式亟待调整。对此,《办法》改变了此前对互联网广告的列举规定,对互联网广告进行了一般性、原则性规定。凡是在我国境内使用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形式宣传商品或服务的网站、网页和互联网应用程序,都可以视为互联网广告。这一定义从规范层面扩大了互联网广告的范围,为互联网广告的监管留下了足够的空间。同时,《办法》明确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保证内容真实、遵守法律规定、表现形式健康、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划定互联网广告的“行为限制区域”。《办法》明确将电子烟纳入互联网广告“黑名单”,规定“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电子烟广告”、“电子烟不得成为互联网广告内容”,取消电子烟通过互联网推广的渠道。医疗行业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对该行业的广告发布建立更加严格的审核机制。因此,《办法》规定“不得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广告”,以强化医药行业各类广告。实体经营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此外,《办法》综合考虑互联网广告的“内容-载体-形式-受众”等因素,为互联网广告划清合规界限,通过明确范围、主体和行为,从源头上遏制互联网广告禁止性法规的模式。广告违法行为。
分类明确互联网广告监管标准。为规范互联网广告行为,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办法》遵循分类分层的立法思路,根据情况将互联网广告分为预审型、竞价排名型、算法推荐型。形式和交付方式。直播促销型等不同类型,并完善了各类广告的监管标准。通过这几类法规,《办法》细化了各类互联网广告的监管要求,增强了法规的预见性和可操作性,为维护互联网广告市场秩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压实互联网广告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办法》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同时明确互联网广告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进一步细化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对此,《办法》结合数字经济的不同情况,巩固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和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不仅将从事互联网广告设计、制作的实体纳入调整范围《办法》的范围,还创新性地规定了互联网直播经营者和营销者的责任。同时,《办法》增加了广告代言人的管辖规定,赋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物品的权力,确保实践中监督执法的顺利开展。
12